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和引领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发挥好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按照“发展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示范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到2020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力争全省培育家庭农场达8000个以上;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力争全省培育家庭农场达9000个以上。
二、培育路径
(一)发展一批。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立足实际,创新家庭农场发展思路,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按照“大产业 新主体 新平台”发展思路,聚焦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咖啡、中药材、肉牛和其他优势产业,鼓励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探索推广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创新利益联结机制。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林草局等参与)
(二)提升一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立足特色,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多种模式和农林牧渔等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田头市场等能力建设,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农业设施。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数据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实施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对青年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林草局等参与)
(三)规范一批。遵循家庭农场发展规律,加强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管理,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防止“垒大户”。鼓励承包农户依法将土地经营权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坚决制止和杜绝无序流转现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引导家庭农场“农地农用”,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的现象和行为。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发展绿色农业,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林草局等参与)
(四)示范一批。各地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引领和带动小农户发展。依托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一县一业”示范县和特色县创建、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培育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模式,树立一批家庭农场发展典范,以点带面,以示范促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家庭农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草局等参与)
三、政策支持
(一)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开展家庭农场登记。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家庭农场名录信息,把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并动态更新,逐步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为指导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林草局等参与)
(二)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推广使用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有效防范家庭农场租地风险。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林草局等参与)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家庭农场参与“一县一业”示范县和特色县创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等参与)
(四)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草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五)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相关涉农培训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支持各地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采取田间学校等形式开展培训。(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林草局等参与)
(六)强化用地保障。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七)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场流转土地、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科技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各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要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倾斜,对示范家庭农场予以重点支持。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草局等参与)
(八)加强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快对家庭农场的业务覆盖,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探索开展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以及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鼓励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参与)
(九)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老年农民给予养老补助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工作。州、县、乡三级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县乡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家庭农场立法进程,适时研究地方配套立法。(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强化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牵头承担综合协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家庭农场财政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家庭农场财政科目设置和安排资金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家庭农场设施用地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支撑。金融部门负责在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支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力度宣传好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密切跟踪家庭农场发展状况,宣传好家庭农场发展中出现的好典型、好案例以及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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