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福州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省会城市辐射带动力,全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福建省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作延续提升。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总部企业的分类、认定条件、扶持政策、复核机制、附则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一)总部企业分类
《通知》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综合型总部,是指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销售、运营、研发等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申报职能型的企业必须是由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的子公司。
(二)认定条件
1、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下属分支机构数量、营收比例、在我市纳税额等;同时对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央企等在我市新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独角兽”企业直接认定;增加省属企业认定办法;新引进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认定。
2、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认定条件包括年销售额、实收资本、在我市纳税额等。
3、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认定条件包括上年度营业额、在我市纳税额、母公司资产总额、下属分支机构数量等。
4、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认定条件包括实收资本、在我市纳税额、研发设备原值、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研发人员数量等。
(三)扶持政策
从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晋级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用地支持、人才激励等六个方面给予扶持。
1、开办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助。
2、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地方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3、晋级奖励: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2000万元。
4、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5、用地支持:总部企业新建办公大楼的,所需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出让底价原则上以不低于基准地价、市场评估价确定。
6、人才激励:总部企业年收入40万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50万元以上的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
(四)复核制度
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达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五)附则
1、《通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
2、以前文件与《通知》不同之处,以《通知》为准。2021年前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继续按照《通知》执行。
3、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企业。
来源:福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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