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色小镇培育阶段动态评估细则
为指导和规范全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加强全区特色小镇监督和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广西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列入广西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并处于培育阶段的小镇。
二、评估内容
包括基础条件指标、动态评估指标和附加评估指标等15大项27小项,总分共300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其中:
(一)基础项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建设模式、投入水平和组织实施等4项指标,共100分。
(二)动态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招商引资、文化挖掘、智慧建设、营销推广、项目启动、产业发展等6项指标,共120分。
(三)附加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机制创新、人才建设、智力支撑、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其他荣誉等5项指标,共80分。
三、评估时间和程序
(一)评估时间。在特色小镇培育的一年周期内共实施2次评估,分别于当年1月、7月进行。
(二)评估程序。
⒈ 资料收集: 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周,由各特色小镇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的自评表,对有关数据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交证明材料。
⒉ 数据核对:每年1月和7月的第二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核实。
⒊ 现场抽查: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三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会同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部分小镇开展现场抽查,核实工作进展。
⒋ 统计评分:根据核实的数据和现场抽查情况,按照评估细则对各小镇进行评分。
⒌ 公布结果:评估结论经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⒍ 整改落实: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的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改,督促落实。
四、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类;其中,得分率大于或等于80%的,评为优秀;得分率大于或等于65%的,评为良好;得分率大于或等于50%的,评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其中:
(一)评估为优秀的小镇,在下一批次免于评估;
(二)年度评估中,一次评估为优秀,且另一次评估为良好以上的小镇,优先安排年度奖励资金;有一次评估为不合格或两次评估均为不合格的小镇,年度奖励资金酌量扣减;
(三)评估为不合格的小镇,进行警示和专项整改;连续2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小镇,经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退出培育名录。
五、组织实施
广西特色小镇动态评估工作,在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的统筹领导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市、县级的评估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特色小镇培育阶段动态评估表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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