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互联网 ”小镇产业导入扶持资金
实施方案
一、扶持原则和范围
依托荔湾区内社会力量,引导符合小镇产业发展规划方向(产业分类见附件3,重点聚焦工业互联网产业)的企业落户在小镇区域内(具体区域见附件4),按落户企业的既有规模和营收情况分不同等级向引荐方发放奖补,实现“互联网 ”产业加速向小镇聚集。扶持资金仅适用于在方案正式发布之后引进企业在荔湾区注册并实际落地的引荐方。引荐方必须承诺落户企业在5年内不得迁出荔湾区,如有违反,引荐方必须无条件退回扶持资金。
二、扶持资金发放形式
扶持资金的申请按随时受理,每月一次集中发放,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发放,本项资金用完即止。
三、扶持资金来源和预算
资金来源为省市区扶持“互联网 ”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预算160万元。
四、扶持资金发放标准
1.引进一家企业给予引荐方的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企业自在本区注册之日起,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在企业实际落地后,一次性奖励引荐方2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次性奖励引荐方5万元人民币;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含)的,一次性奖励引荐方10万元人民币。
3.引进企业自在我区注册之日起,该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人民币(含)的,按照该企业对区经济贡献总额的50%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该年度研发投入金额超过200万人民币(含)的,按照研发投入金额的1%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
4.享受本奖励后即不能享受《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荔府办〔2018〕76号)的扶持条款;已享受《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荔府办〔2018〕76号)扶持条款的主体也不能再申请本奖励。
五、申请要求
引荐方包括引荐单位和自然人。引荐单位可以是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人应在申请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同时提交申报资料原件予以核对,具体要求如下:
1.引荐方签署的奖励申请表;
2.引荐方引荐确认证明(需加盖被引荐单位公章);
3.引荐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落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落户企业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上缴税收证明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落户企业落户当年完整纳税年度的税收证明;
7.落户企业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证明。
附件1-荔湾区“互联网 ”小镇选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2-引荐确认证明(模板).doc
附件3-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分类.doc
附件4-荔湾“互联网 ”小镇范围示意图.pdf
来源: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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