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全域旅游创建成果,全力推进长三角健康休闲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旅游产品品质提升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当年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达标,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浙江省5a级、4a级、3a级景区镇的镇乡(街道),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行政村,当年奖励2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奖励2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鼓励星级旅游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四)对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当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五)对新评定的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当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六)对新评定的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当年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的绍兴市精品民宿,当年奖励8万元。
(八)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和全省百强旅行社,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旅行社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为准)连续两年达到1000 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旅行社只奖励一次)。
(九)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点,当年分别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的绍兴市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点,当年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开发旅游特色产品
(十)旅游企业(包括景区镇、景区村庄等)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100场(含)、50场(含),且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演艺内容具有诸暨地方特色,经认定,分别补助30万元、15万元。
(十一)景区开设夜游项目,全年营业时间不少于120天,经认定,补助30万元。
(十二)鼓励开发和推广如“枫桥经验”研学游、西施文化研学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具有原创性、主题化、体验型的旅游新产品,经考核评比,评选出“产品开发推广奖”若干个,每个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鼓励乡村依托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利用自然村落、闲置农房,培育发展精品民宿、特色餐饮、文化创意、运动休闲、健康养老、观光农业等新兴乡村旅游业态,对新开发具有2个及以上业态,且有明确、统一的品牌,实现常态化运营,年住宿游客达到1万人次及以上,一次性给予该投资开发主体100万元补助。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十四)支持诸暨西施故里省级旅游度假区、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规范发展民宿、生态观光等旅游业态,具体办法由各管委会负责制订,报市文化健康休闲发展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十五)支持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和“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工程建设,具体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落实。
三、加快旅游市场开发
(十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营销策划、媒体宣传、文创设计、宣传品制作、线上线下推广和市场分析等。
(十七)对旅游企业、镇乡(街道)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节会活动或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其实际出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50%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八)对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每家每次2000元补助。
(十九)对组团来我市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包括4a级及以上景区镇、3a级景区村庄等)并住宿,且每年组团游客总量达到1000人次(含)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元/人次(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的基础奖励。对其中购票游览2个4a级收费景区的团队,另增10元/人次奖励;对其中购票游览2个其他收费旅游景区的团队,另增5元/人次奖励;对其中市外单位来我市职工疗休养的团队,另增加15元/人次的奖励(以上三项另增奖励,同一团队就高不重复享受)。对组织境外游客来我市旅游并住宿(每晚计1人次),且每年组团境外游客达到3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60元/人次的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二十)鼓励开通诸暨旅游直通车。对旅游企业开通诸暨旅游直通车,年度固定班次达30班(每月至少1班,每日计1班次),在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购票游览2个收费景区(含)以上,累计游客总量20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二十一)酒店引进会务团队,单次住宿和餐饮消费总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按消费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酒店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四、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二十二)a级旅游景区、浙江省3a级(含)以上景区镇、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正常运营三年后,对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系统、景观游步道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的,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50%给予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十三)对政府性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生态游步道补助,详见《诸暨市政府性投资旅游设施管理办法》。
(二十四)鼓励因地制宜打造新型旅游基础设施。对于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集旅游休憩、厕所、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驿站、观景平台等公共旅游基础设施,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的,每个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成后,根据每年的运维情况,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新建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帐篷露营地,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的,每个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规范设置全市旅游交通标识标牌和个性化标牌,提升公共旅游服务水平,具体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落实。
五、推进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对新取得(或引进)高级、中级资格的导游,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取得(或引进)高级技师资格的厨师,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二十七)对参加国家、省、绍兴市专业技能比赛和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等竞赛活动获奖的单位(个人),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绍兴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十八)对乡村旅游实现多点整体运营一年以上,不少于2种业态,根据经营业绩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接待住宿游客1000(含)以上人次,奖励10万元;当年接待住宿游客2000(含)以上人次,奖励20万元;当年接待住宿游客5000(含)以上人次,奖励50万元;当年接待住宿游客10000(含)人次以上,奖励10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六、附则
(二十九)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本意见涉及的专项资金奖励实行申报制。当年度奖补项目实行竞争性申报,先完成的项目先予以奖补。
(三十)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度所发生的涉及全域旅游奖补的事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意见和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个奖项时,按就高一项奖励,不逐项累加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十一)申报奖励时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奖补奖金,并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
(三十二)出现重大环境违法、重大税收违法、安全生产事故、逃废债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涉及欠贷欠息(由市人民银行、金融办、风险办审核确定)或金融严重失信(由市信用办审核确定)的企业,相应政策暂缓兑现。
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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