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和建设,推动全省工业园区健康、集约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控
工业园区应坚持规划引导,坚持“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原则,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科学编制工业园区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建设不应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并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符合相关法定程序。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项目规划条件管理,应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出具规划条件。工业园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权限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强化供地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严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供地。严禁擅自将工业园区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确需调整的,除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在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下,鼓励混合用地,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逐步推行工业园区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的供地方式。持续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供地。
三、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深入实施“节地增效”行动,持续开展批而未用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将消化处置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争先创优考核,积极推进开发区低效用地调查。把集约利用评价排名、土地供应率、闲置土地处置率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作为省级以上开发区扩区调区的基本条件。始终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四、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工业园区应在编制园区总体规划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相关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入园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时,应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为依据,重点分析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五、加强林业相关工作
工业园区建设应本着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原国家林业局 35 号令,禁止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严格林地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天然林地征占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限制建设项目使用一般区域的天然林地。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征收、占用省重要湿地的,应当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占用一般湿地的,有关部门应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新建工业园区。
六、强化用地监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业园区依法依规用地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本园区依法依规用地和建设的责任机构,要定期学习掌握用地政策,规范用地行为,做依法依规用地的先进典型。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阻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到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主动加强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竣工。对闲置土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22〕2号)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充分运用卫片执法等手段,加强对工业园区的执法巡查,“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抓早抓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及时制止,避免问题扩大化。问题严重的,要提请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委对有关责任人约谈、问责。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情况,强化共同监管。积极推动将工业园区的依法依规用地和建设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集约节约用地等相关考核。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拒不配合调查或消极整改的工业园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各地要加强协调督查指导,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直相关厅局,省直相关厅局将适时开展相关工作监督检查。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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