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结合各自特点统筹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将特色小镇建成集文化展示、旅游观光、产业集聚、生态保护、生活宜居等为一体的城镇生产生活综合体。文化展示方面,要深度研究挖掘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和产业文化,将文化展示融入到小镇规划建设和生活中,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以及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让小镇居民和创业者既能享受现代城市生活,又能留住绿水青山。每个小镇都要实现文化展示“四个一”的目标,即突出一个主题文化品牌、建设一个文化场馆、打造一个小镇公园、形成一个具有独特文化肌理和建筑风貌的小镇核心区。
旅游观光方面,工、农、贸、新兴产业类小镇需按照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建设,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类小镇需按照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生态保护方面,要加强环境整治,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突出绿化美化,加强空气污染治理,发展清洁能源和循环利用体系,推广绿色建筑,将特色小镇所在地建成自治区级以上园林城镇。生活宜居方面,要完善交通路网,推进慢行系统建设,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建立健全创业者住房保障体系,着力推进民生服务的智慧应用,打造智慧小镇。
特色小镇原则上按1—3平方公里面积进行建设,原则上轻资产型(生态、文化、旅游等)社会投入要达到8亿元/每平方公里以上,重资产型(工业、贸易等)社会投入要达到16亿元/每平方公里以上。严格控制特色小镇的房地产开发,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及配套用房、文化养生旅游设施等建设,防止“变相圈地”和以特色小镇建设为名变相实施房地产开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
(六)开展“一业主导、多业联动”产业培育。每个特色小镇要重点发展一个主导产业及2—3个联动产业。鼓励特色小镇的主导产业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小镇特色产业品牌。要推动主导产业要素集聚、产业升级,不断完善产业上下游链条,提升产业链意识和智慧,或构建新链条,或延伸链条,或拉长链条,或补足链条,或做强链条,加快形成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单打冠军”。
要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在特色小镇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较强研发创造力、行业影响力、辐射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做强百家优势企业。要协同推进联动产业发展,加快特色小镇产城融合,推动商业、办公、居住、生态空间与交通站点的合理布局与综合利用开发,统筹生产、办公、生活和商业区等功能区规划建设,建成集生产、服务和消费于一体的综合体,在集聚产业的同时集聚人口。
注重特色小镇内闲置工业厂房、码头仓库等的改造利用,将其发展成为具有历史记忆、符合现代要求的众创空间或产业基地。自特色小镇培育起,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引导落地的同类型或关联产业,在满足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落户特色小镇;各级财政主导的技改、研发和产业升级资金,优先考虑安排特色小镇所在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
(七)推进特色产业创新驱动。特色小镇的特色在于产业,产业发展源于创新。要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推动在特色小镇的企业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平台);要积极搭建平台,支持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将政府引导的实验、试点项目安排在特色小镇。加强对集群产业的商标品牌建设,鼓励支持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建立健全创新保障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特色小镇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建设,加快提升其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完善开放共享的保障政策和运行机制。创新投融资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社会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支持和风险补偿,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金融办)
(八)完善特色小镇发展机制体制。推进扩权强镇,对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审批工作;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财政制度,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经批准可设立镇一级财政;对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创建的建制镇,推进“园镇合一”试点,按照两块牌子、一套领导班子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产业、城镇、人员深度融合;强化市场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条件的可以试行以企业为主体的特色小镇建设和管理、运营模式;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着力搭建银行优惠贷款落地的平台和渠道,促进特色小镇长效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
三、创建程序
(九)自愿申报。特色小镇申报每年组织1次,按照创建内容,凡具备创建条件的均可申报。由设区市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包括创建方案,特色小镇的建设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营商环境改善措施,并附相关城镇规划)。
(十)审核公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基础上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联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分批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十一)年度评估。对列入创建名单的小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评估,对达到发展目标要求的将兑现扶持政策。
(十二)验收命名。对达到创建内容标准要求,通过自治区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并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和审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广西特色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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